廉租住房申请核准(非行政许可项目)
信息来源于:长治在线 发布时间:2009/10/1
项目名称:廉租住房申请核准(非行政许可项目)
设立依据:《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》第86项
许可条件:申报材料齐备
申报材料:
1、长治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;
2、户口簿和家庭成年人的身份证;
3、原住房的房产证或相关证明;
4、市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发放的非农业户口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;
5、其它证明(烈属、残疾人、无房证明等证件)。
办事程序:
(一)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,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;
(二)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,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、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,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,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(区)、县人民政府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;
(三)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,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,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;
(四)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,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,并反馈同级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;
(五)经审核,家庭收入、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,由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予以公示,公示期限为15日;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,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。
经审核,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 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,说明理由。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向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申诉。
承诺时限:按各部门审核时限确定
收费标准:不收费
设立依据:《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》第86项
许可条件:申报材料齐备
申报材料:
1、长治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;
2、户口簿和家庭成年人的身份证;
3、原住房的房产证或相关证明;
4、市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发放的非农业户口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;
5、其它证明(烈属、残疾人、无房证明等证件)。
办事程序:
(一)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,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;
(二)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,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、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,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,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(区)、县人民政府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;
(三)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,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,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;
(四)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,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,并反馈同级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;
(五)经审核,家庭收入、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,由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予以公示,公示期限为15日;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,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。
经审核,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 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,说明理由。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向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申诉。
承诺时限:按各部门审核时限确定
收费标准:不收费